标题 | 咨询国有企业是否有权作为处理信访事项的主体 |
内容 | 咨询盐城市国有企业是否有权作为处理信访事项的主体? |
办件编号 | LM20250361013 |
提交时间 | 2025-03-04 11:22:32 |
处理状态 | 处理结束 |
回复单位 | 市信访局 |
回复日期 | 2025-03-04 11:26 |
内容回复 | 来信人同志: 您好!来信已收悉。根据《信访工作条例》第一章第二条“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、人大机关、行政机关、政协机关、监察机关、审判机关、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、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访工作”之规定,盐城市国有企业可以作为处理信访事项的主体。 特此回复。感谢您对《市长信箱》工作的支持! |
附件 | 无附件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