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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题 咨询国有企业是否有权作为处理信访事项的主体
内容 咨询盐城市国有企业是否有权作为处理信访事项的主体?
办件编号 LM20250361013
提交时间 2025-03-04 11:22:32
受理回复
处理状态 处理结束
回复单位 市信访局
回复日期 2025-03-04 11:26
内容回复

来信人同志:

您好!来信已收悉。根据《信访工作条例》第一章第二条“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、人大机关、行政机关、政协机关、监察机关、审判机关、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、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访工作”之规定,盐城市国有企业可以作为处理信访事项的主体。

特此回复。感谢您对《市长信箱》工作的支持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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